。運動意外事件若由被害人自己過失,或獨特不可避免的原因所引起,則體育人員不必負法律責 任,若是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,則體育人員應負管理,或指導的法律責任。倘若無重大傷害,則 可能只負道義上的責任。非道義責任所能解決的,則訴之於法。若受害者死亡,則牽連到民事責 任。亦可與受害人家屬協商,解決問題而不須上法庭。
依法律眼光,將引起意外事件的原因分爲負責與不負貴兩種:
1不可抗力.•爲不可避免的事變,運動意外事件出乎常理之外,爲一般人注意力無法顧及的 ,則不負責,例如.•地震、洪水、暴風雨......等。
2責任阻却:運動意外傷害事件,雖不是由不可抗力所引起,然而具備了犯罪構成條件•,在 特殊的情況下,行爲保有優越利益,此行爲所造成的浸害雖大,但被社會的公義及秩序觀念所允 許,則爲責任阻却。責任阻却有下列幾種• •①依法令之行爲,造成人或物的損害。但明知法而故 意違法,則生犯罪行爲。②業務上的正當行爲。③正當的防衞行爲。但若防衞過度則要負法律責 任。④緊急避難行爲。
a過失:運動意外事件若由過失所造成,則須追究法律責任。
4被允許的危險•.社會上有許多行爲雖具危險性,但對社會有益,則應給予某種程度的認同 ,否則社會不會進步。如爲保持生命或健康的行爲(手術),或爲求得學術進步的行爲(實驗) ,或爲求得交通上的利益的行爲或求得資源、生活的行爲(採礦),或爲敎育、鍛鍊的行爲(體
微育行政概論精粹 九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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